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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的要件之一,乃犯人有「悛悔實據」;概念上就是犯人對自己的 罪行,有某些表現於外的悔悟行為。 重審,概念上就是犯人自認冤枉,所承受者乃冤罪。 如此看來,假釋的准許似乎與犯人提出重審申請,在制度所定目的 要件上有所干格? 換言之,倘犯人申請或者以獲得假釋,卻也提出重審申請,則似應 拒絕假釋申請或取消假釋? 畢竟犯人提出重審申請之行為,表示其自 認受到冤罪,即不承認犯行,如此何能稱對自己罪刑悔悟? 同此道理,倘犯人提出重審,則在重審結束之前,不能同意犯人提 出的假釋申請。 學界與實務對此見解如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50.19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83423426.A.CB3.html
CCWck: 不認錯有兩種:一個是該當構成要件,但覺得自己做的是對的 05/07 10:30
CCWck: ,;一種是認為自己做的根本構成要件不敢當(被冤枉) 05/07 10:30
CCWck: 在認為構成要件不敢當的情形,法敵對意識低,再犯機會低, 05/07 10:32
CCWck: 應該還是要能假釋 05/07 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