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KKyosuke: 41條就是19條的罰則 你連這個都看不懂就不要掰了 05/24 02:02
推 sisyphuszhan: 應該是樓上搞錯了 05/24 02:06
→ sisyphuszhan: 41條跟19條的差別在於「意圖犯」 05/24 02:07
→ KKyosuke: ...樓上要不要說明一下如何"非意圖"而"故意"犯罪... 05/24 02:12
→ KKyosuke: 法條有分章節的 個資法41-50條叫做罰則章... 05/24 02:13
→ sisyphuszhan: 同標題搜到 05/24 02:18
→ sisyphuszhan: 故意做一件事,未必是出於不法意圖啊 05/24 02:35
→ sisyphuszhan: 如故意蒐集,但若有指認困難的正當理由 05/24 02:36
→ saltlake: 樓上把個資法章節看清楚,十九條屬於第三章所列法條 05/24 07:34
→ saltlake: 第 三 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5/24 07:34
→ saltlake: 至於第四十一條如一樓所述,屬於第四章 罰則中的一條 05/24 07:35
→ saltlake: 違反第十九條的罰則列在第四十一條。 05/24 07:36
→ saltlake: 第四十一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 05/24 07:36
→ saltlake: 利益,而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05/24 07:37
→ saltlake: 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05/24 07:38
→ saltlake: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05/24 07:38
推 leptoneta: 第19條在說不能做什麼事 第41條說如果做了要怎麼罰 05/24 09:13
→ sisyphuszhan: 「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 05/24 11:46
→ sisyphuszhan: 」而違反個資法6-1、15、16、19、20-1規定者,廢止 05/24 11:46
→ sisyphuszhan: 刑罰,而以民事賠償、行政罰資為救濟為已足 05/24 11:46
→ sisyphuszhan: 文中陳女雖違反20-1,但因無不法意圖,不與41相繩, 05/24 11:58
→ sisyphuszhan: 獲判無罪,雖無刑責,但可能還是有民事、行政責 05/24 11:58
→ sisyphuszhan: 實務上一堆犯19、20都無罪啊,都沒用41處罰啊 05/24 12:10
推 leptoneta: 法院依據證據做的心證 覺得你有意圖 就這樣 05/24 12:33
→ sisyphuszhan: 個人認為是被員警害慘,導致在一審被法官誤認謊話連 05/24 12:40
→ sisyphuszhan: 篇、不法意圖,而且判決書是公開,不能承認科技偵查 05/24 12:40
→ sisyphuszhan: 疏失 05/24 12:40
→ sisyphuszhan: 但不起訴書不會公開,所以統一見解後還推給財產利益 05/24 12:42
→ sisyphuszhan: 無所謂 05/24 12:42
→ rock0807: A他id就有之前的影片了 腰直接彎過去不是要拍照 我還真 05/24 18:46
→ rock0807: 的不知道是要幹嘛 只是看手機訊息做一個完全不符合人體 05/24 18:46
→ rock0807: 工學的動作 說服不了人 05/24 18:46
→ rock0807: 還扯員警做偽證,偽造筆錄,真的挺不下去 05/24 18:49
→ sisyphuszhan: 我也覺得我父親腰沒必要那樣 05/24 19:06
→ sisyphuszhan: 但他確實只是在看文章 05/24 19:07
→ sisyphuszhan: 也沒聽他說過有頸部椎間盤突出 05/24 19:09
→ sisyphuszhan: 光源也許是個問題 05/24 19:11
→ sisyphuszhan: 每人使用手機的習慣姿勢也不盡然一樣 05/24 19:13
→ sisyphuszhan: 但偽證、偽造文書是很嚴重的 05/24 19:14
→ sisyphuszhan: 全台灣所有因偽證、偽造文書而入監服刑的民眾作何感 05/24 19:15
→ sisyphuszhan: 想 05/24 19:15
→ iscu: 重點從來不是真實為何,而是證據呈現什麼~~ 05/24 19:34
→ iscu: 從證據看來就是拍照行為, 然後找了幾乎沒人相信的理由推託 05/24 19:35
→ sisyphuszhan: 我看律師還有提到一點,就是拍到個資文件的角度歪斜 05/24 19:43
→ sisyphuszhan: 一般人若要刻意拍一份桌面上的文件,沒有道理刻意拍 05/24 19:51
→ sisyphuszhan: 斜的啊 05/24 19:51
→ sisyphuszhan: 我拿自己做過實驗,從我拿起手機解鎖休眠到點開拍照 05/24 20:07
→ sisyphuszhan: app,手機根本不可能黑一片 05/24 20:07
→ sisyphuszhan: 然後再對自己書桌隨便隨便一個A4文件拍照,習慣就是 05/24 20:09
→ sisyphuszhan: 不會刻意拍斜的 05/24 20:09
→ sisyphuszhan: 如果有裝防窺片,或本來手機螢幕就習慣調到很暗,查 05/24 20:11
→ sisyphuszhan: 看剛拍到的A4文件照片圖檔時,也會是很暗的,不會又 05/24 20:11
→ sisyphuszhan: 突然變有顏色 05/24 20:11
推 flyerknight: 要不要解釋一下,你在整個審判中說了那些話(臺南 05/24 21:37
→ flyerknight: 高分院110上訴911) 05/24 21:37
→ sisyphuszhan: 顯然樓上又是沒看民事準備狀的人 05/24 21:43
→ sisyphuszhan: 3~4頁吧 05/24 21:44
→ sisyphuszhan: 我覺得我可以體會樓主根本懶得理會的源由了,po文後 05/24 21:48
→ sisyphuszhan: 不理真聰明,我像個白癡一樣 05/24 21:48
推 rock0807: 所以自己承認有偷拍 還要說警察作偽證 偽造筆錄? 關民 05/24 22:05
→ rock0807: 事準備狀什麼關係? 05/24 22:05
→ rock0807: 你要轉換訴訟策略證明你無罪是你的事情 問題是公務人員 05/24 22:15
→ rock0807: 沒有義務包容你隨便指控人家偽證 05/24 22:15
推 flyerknight: 準備狀跟他在刑案歷審的主張差不多,看判決就夠了。 05/24 22:43
→ flyerknight: 第一他自己承認有拍,還主張過失拍攝,如法院不認, 05/24 22:43
→ flyerknight: 則主張故意拍攝;其二依109台上大1869裁定,個資法 05/24 22:43
→ flyerknight: 41條稱「不法之利益」限於財產上利益,而同條稱「損 05/24 22:43
→ flyerknight: 害他人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利益。據此,被告自承無 05/24 22:43
→ flyerknight: 個資法19條之理由(所提理由均非19條可行項目)進行 05/24 22:43
→ flyerknight: 拍攝他人個資並藉以收集,有侵害被拍人隱私權之慮, 05/24 22:43
→ flyerknight: 即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損害他人之利益(隱私權)。 05/24 22:43
→ flyerknight: S大提供的文章明明有提到41條,文章最後一段都在討 05/24 22:43
→ flyerknight: 論有無41條的意圖,不要亂跳過好嗎 05/24 22:43
→ flyerknight: 更正是sis大 05/24 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