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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到機關或公司行號辦自己事務常會被要求出示證明 本人身分的證件。但有時候是請人代辦自己事務。此時 本文的認知是讓受託人攜帶本人授權代辦的簽名委託書 以及受託人自己的身分證件。前者乃委辦的書證,而後 者用於證實受委託人身分。 至於委託人自己的身分證明文件,既然本人並未出現在 現場,要求受託人初是這個證件並無意義。 但是實務上經常被機關或公司行號承辦人要求受託人一 併出示委託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請問這是本文遺漏了甚麼法律規定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101.8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85591202.A.A58.html
KKyosuke: 委託書上的某某人真的是應該來辦事的某某人嗎 06/01 12:02
KKyosuke: 有同名同姓的可能啊 06/01 12:03
KKyosuke: 公家單位也會要求出示委託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不過一般來 06/01 12:03
KKyosuke: 說委託人給影本就可以了 06/01 12:03
KKyosuke: 而且說真的 公司行號承辦人辦事有時候不是照法律規定 06/01 12:04
KKyosuke: 而是照公司內規 只要不違法他可以有各種要求 06/01 12:04
CCWck: 受託人如果偽造文書呢? 留下資料之後出事才找的到人 06/01 12:34
leptoneta: 就是一種能佐證自己真被委託的證據 06/01 13:55
leptoneta: 你拿不出來 對方也能以此做出心證 06/01 13:56
KHlawtel: 委託人證件不用正本。簡單來說,除了那張可能是偽造簽名 06/01 20:49
KHlawtel: 的委任書外,有啥讓別人相信:有委任的事實存在 06/01 20:49
這也是當初讀代理法時的一個疑難點。 他方當事人如何確認眼前的行為人真的是委託人委任的受託人? 金融單位至少還有當事人「事先」的簽名與印鑑留底而得以比對委託書上者。 其他機關與公司行號,通常情況下哪有當事人事先預留的簽名和印鑑存底? 就算行為人持有當事人的身分證正本,可能是偷用,且這與委託書真偽無關。 打電話問當事人是否真的委託眼前之人,也得有預留的電話號碼,且還是無 法確認接聽者是否本人。 ※ 編輯: saltlake (114.24.101.87 臺灣), 06/01/2023 22:28:54
leptoneta: 本來就沒有要到完全確信 只要做到業界通常程度查證就好 06/01 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