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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先進們 有位客人第一天入住飯店也達成契約,但是第二天要繼續住下去的時候,房東表示不願意再接待該客人,請該客人離開,如果該名客人一直不肯離去是否會構成無故侵入住宅?還是這只是很單純的民事糾紛而已? (飯店從頭到尾都只有收第一天的入住費用而已,沒有收第二天的費用,雙方第二天尚未成立任何契約)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2.206.21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85690104.A.72E.html
iscu: 房東明確表示不願意再接待客人並要求他離開---可以證實的話 06/02 15:26
leptoneta: 刑法306條第2項 受退去要求仍滯留 06/02 16:04
m36580: 一般租屋遇到房客不搬,房客不成立侵入住宅,僅為民事糾紛 06/02 16:18
m36580: 飯店業應該可以比照,google一下有很多律師文章可參考 06/02 16:20
KHlawtel: 先告知要報警;如不退去就報警,管他構不構成,那個是 06/02 18:48
KHlawtel: 檢察官跟法院是事情。而且民事訴訟也要蒐證,有警方筆 06/02 18:48
KHlawtel: 錄,舉證責任少很多 06/02 18:48
samnpc: 舉證責任跟警方筆錄根本就沒什麼關係 06/02 20:30
Antihsieh: 飯店、房東,到底是旅宿業還是租賃業 06/03 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