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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打擾了 想請問關於妨害性自主罪的追溯期 查了發現是20年 強制猥褻的追溯期也是20年 不過我在網路上看到以前有一個案例是 「A女案發後一個月才報案 與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的表現不同 難認A女有遭強制性交 於是廢棄原判決改判無罪」 也提到「被害人案發後仍一派自然、精神狀況正常、未立即報案等情形」可以拿來自證清 白 可是妨害性自主跟強制猥褻的追溯期是20年 為何未立即報案可以當作被告無罪的原因之一呢 謝謝解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100.7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88831913.A.8CC.html
KKyosuke: 總不能說某日被A強制性交後還跟A交往拍拖出去玩等到一個07/09 01:04
KKyosuke: 月後報案 與常理不符07/09 01:05
CCWck: 有報案,20年後才找到兇手。20年後才報案。兩種情況不同07/09 10:58
原來如此!謝謝兩位的回覆!感謝! ※ 編輯: guardian128 (101.12.100.74 臺灣), 07/09/2023 15:20:25 ※ 編輯: guardian128 (101.12.100.74 臺灣), 07/09/2023 15:21:41
KKyosuke: 因為同意與否這種東西很難事後證明,只能藉由一些其他事07/09 17:29
KKyosuke: 實來推論07/09 17:29
KKyosuke: 並不是追訴期的問題 07/09 17:29
瞭解了,感謝! ※ 編輯: guardian128 (101.12.100.74 臺灣), 07/10/2023 11:47:31 ※ 編輯: guardian128 (101.12.100.74 臺灣), 07/10/2023 11:4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