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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立國在史實上是各州合意組成一個聯邦。概念上乃各州 代表簽訂契約--美國憲法--決定合組聯邦。就契約法的概念 看來是一份合夥契約。即便合夥契約未列有拆夥相關條款, 就契約法本質,締約當事人有重大違約行為時,其他當事人 非不能主張終止契約乃至於契約(部分或全部)無效,又或者 在合理賠償他方損失後終止契約。因此根據契約法的概念, 聯邦中的一個或多個州,非不能合法主張退出聯邦。 以此看來,當年北方州以武力強迫退出聯邦的南方州回歸 ,並非合法行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94.13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91848070.A.DCB.html
iscu: 拳頭只要夠大什麼都是合法的 08/12 22:15
luckyluckyha: 林肯蓄意派兵去南方搞事搶逼南方動手。北方三光南方 08/12 22:19
luckyluckyha: 和普丁說是特別軍事行動一樣。差別在於林肯贏了 08/12 22:20
szhy: 當時又沒有類似聯合國或國際法院的機構 誰來判定合不合法? 08/13 05:20
szhy: 就算有聯合國或國際法院判定不合法 沒有負責執行的暴力機構 08/13 05:20
szhy: 那跟合法也差不多了 法律會有人遵循不是因為他多至高無上 08/13 05:20
szhy: 純粹是因為他有暴力機構(警察)會執行 08/13 05:20
純就法理方面的應然面做分析,藉此釐清自己對各種法理的認識。 在美國在臺協會官網查到美國憲法中譯版,其中有個條款對當時北方政府有利。 美國憲法第一條 第十款: 第一項︰ 各州不得締結任何條約、結盟或組織邦聯;不得對民用船隻頒發捕押敵船及採取 ^^^^^^^^^^^^^^^^^^^^^^^^^^^^^^^^^^^^ 報復行動之特許證;不得鑄造貨幣;不得發行紙幣;不得指定金銀幣以外的物品作 為償還債務的法定貨幣;不得通過任何褫奪公權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損害契 約義務的法律;也不得頒發任何貴族爵位。 第三項︰ 未經國會同意,各州不得徵收船舶噸位稅,不得在和平時期保持軍隊和軍艦, 不得和另外一州或外國締結任何協定或契約,除非實際遭受入侵,或者遇到刻不容 緩的危急情形時,不得從事戰爭。 所以根據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十款第一項前段的表面文意,至少聯邦各州於宣布 「美利堅聯邦」之前,各州不能違憲「締結任何條約、結盟或組織邦聯」。 當然即便如此,聯邦能夠對違法上述憲法條款的州施以怎樣的糾正處分,還得 再查相關條文;至少,憲法得有條款授權聯邦政府懲處或立法懲處違法州。 至於第三項,不幸的是,南北戰爭是南方的邦聯先開第一槍攻擊聯邦政府。 為此在憲法上處於不利的地位。南方邦聯先對聯邦政府開第一槍這點,讓林肯的 聯邦政府取得了法理上堅實的戡亂基礎。 ※ 編輯: saltlake (114.24.94.138 臺灣), 08/13/2023 08:59:14 ※ 編輯: saltlake (114.24.94.138 臺灣), 08/13/2023 09: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