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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間或網路可見當鋪宣傳借款人可以汽機車「抵押」給當舖後 得到借款,而且借款人仍可使用抵押的汽機車。 但是民法物權編對於「抵押」權限定在不動產,而基於動產 借錢的規定在第七章的質權,而且 第 885 條 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 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那麼開頭所述借款人到當鋪以汽機車借錢時,汽機車乃動產 而不適用民法的抵押權規定。但倘該借貸行為以質權視之, 當鋪允許借款人繼續使用受質物(汽機車),難道未違反上述 第八八五條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88.5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92153625.A.DE0.html
saccharomyce: 動產擔保交易法 08/16 11:02
感謝 :)
zivking: 有沒有留置抵押物差很多 08/16 14:35
※ 編輯: saltlake (114.24.81.49 臺灣), 08/16/2023 23: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