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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有以下條款 *甲方應無償提供乙方xxx地址5F使用至乙方名下擁有房產為止, 否則甲方需賠償乙方200萬。 目前情況: *乙方離婚後已搬離此地址(至今已四年),但雜物依然堆放在此處。 問題:甲方是否有任何手段可處分此地址房屋? 1. 離婚協議上載明的地址其實是頂樓加蓋,實際上地政與戶政資料並無此戶房屋, 假設後續有民事訴訟,此點是否可作為訴訟上之攻防? 2. 甲方可否出售xxx地址4F,連同這個頂加一起?(地政資料頂加為4F的附屬建物) 3. 直系親屬聯繫搬家公司將雜物丟棄(在甲方不在台灣的期間) 4. 不動乙方雜物,但讓第三人入住(當然第三人也接受,如外籍看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51.159.17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93294092.A.78C.html
KKyosuke: 給對方兩百萬你想處分就處分啊.. 08/29 18:12
IwantCrispy: 連這種專業版都有人來回廢話 08/29 19:18
rickdom01: 200萬的事,隨便一個不認識的鄉民回答你就相信然後照做 08/29 20:36
rickdom01: 嗎?拜託,律師費不要省好嗎 08/29 20:36
KKyosuke: 廢話?意思就是你想走的歪路都不通啊 08/30 09:41
KKyosuke: 處分當然可以處分,違約就要賠錢 08/30 09:41
KKyosuke: 你可以違約然後賭鬧上法院法官酌減違約金,但那就取決於 08/30 09:42
KKyosuke: 法院判斷了 08/30 09:42
KKyosuke: 放東西也是「使用」,誰叫你當初協議簽成這樣的 08/30 09:43
leptoneta: 1無意義 234損害賠償 08/30 10:27
Nipperdey: 鄉民回的 你也敢採用 08/30 11:57
WindT: 弄終止啊 08/30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