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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建商新聞突然想到這個問題 比如雨遮 騎樓鐵捲門 頂樓加蓋 後排水溝上加蓋當廚房 各種隔間套房 如果是不小心破壞 或是蓄意毀損 需要要賠償嗎? 違建所有人也不能恢復原狀吧? 建管處不可能同意再讓他蓋一次違建 民事賠償記得要有理有據實支實付 感覺只可能有刑事問題 民事賠償似乎無法請求? 純好奇 想不出答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1.31.3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95735958.A.976.html
maniaque: 買賣契約可能會寫二工的責任歸屬 09/27 13:00
maniaque: 另外,蓄意毀損不會管你該物件是否違反規定,物就是物 09/27 13:00
maniaque: 另外,法院也還是可以判恢復原狀 09/27 13:01
maniaque: 拆是建管單位的事情 09/27 13:01
WindT: 違章建築賠的才多,不能恢復原狀,就是金錢賠償,違章建築 09/27 21:39
WindT: 的價值是可以由估價確定的 09/27 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