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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 我方於上個月向法院提出民事告訴,同時聲請了訴訟救助 近日收到了法院寄來的民事裁定公文 內容主要是說 結果是駁回 駁回的理由中提及按聲請訴訟救助 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 第284條之規定 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 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 現在我方的問題是 1、這邊所指的能即時調查之證據,具體來說 是? 戶口名簿? 綜合所得稅財產清單? 還是其他? 2、假如我方要取得准予訴訟救助裁定 我方現在是要再次提出聲請並附上第1點的證據 ? ? 還是要提抗告? 感謝專業的道長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4.124.19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96592407.A.D1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