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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跟全部員工簽合約 裡面有一條 加班及加班待遇:加班費數額按照員工之平日每小時薪資標準計算。 所以加班幾個小時就是給幾個小時 未依勞基法第24條的方式給加班費 請問這樣有違法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3.238.5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96708560.A.301.html
mas1995: 加班費的最低數額是依勞基法計算的數字 10/08 11:53
leptoneta: 沒意義的條文 雙方不受其約束 10/08 13:13
banana321: 違反法律簽了無效 10/09 09:43
banana321: 但也要你檢舉 10/09 09:43
enterpirse: 這要看所謂的標準是計算的基數,還是最後發的加班費 10/19 08:19
enterpirse: 如果是平日每小時200元,但實際發給都有以200元乘上一 10/19 08:20
enterpirse: 又三分之一或一又三分之二,那就沒問題 10/19 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