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按照我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滿判決結果,應於效期內提出上訴 以謀補救。除此以外,似乎有承審法官不應在判決之外另行對本案 提出其他意見的行業習慣或者潛規則? 還是說有法令明確禁止? 這 種限制有甚麼法學理論嗎? 另外,法官亦有因為進修或興趣等因素而在法學期刊或者論文中 分析與評論案件者。前述限制,是否意味著法官終身不得對自己參 審案件於司法判決以外途徑公開提出自己對該等案件超過判決文的 看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107.16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96833709.A.8A8.html
GameTheory9: 法官不語 10/09 14:53
GameTheory9: 《法官法》18、19 10/09 14:58
leptoneta: 法官只能對抽象問題發表意見 不能對具體個案表示看法 10/09 15:57
leptoneta: 很多法官都會在期刊發表對法律適用效果的看法 10/09 15:58
edieedie: 民事可以闡明阿 10/09 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