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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我稍微做了一些功課,但是發現實際法院也分成兩派,但多數是認為需要。 高等法院判例 108年度上易字第1736號明載 「告訴人於被告更換門鎖之際並未在場,則告訴人自無從受被告施加強暴、脅迫或感受其強 暴、脅迫之餘地,自不應以強制罪論處。」 這個案例中告訴人主張暴力行為是更換門鎖,而當下被害人並不在現場。 我的疑問是如果被害人主張暴力行為是「使用門鎖」(間接暴力)之持續行為,那是否本案 例會翻案? 因為要件 被害人即告訴人(符合自然人) 使用門鎖(符合間接暴力) 被害人被擋在門外(符合在現場) 阻擋返家(符合妨害行使居住權之權利) 如果仍不符合刑法304-1的話, 那是否代表住戶不在樓下,管委會將社區大門鎖上不讓住戶出門,仍不屬於強制罪之範疇? 在我的理解 門鎖就是界分內跟外, 那門內的現場範圍是如何定義? 而門外的現場範圍又是如何定義? 還是一切都是法官說了算? 再者, 使用門鎖是否屬於持續行為? 想問問大家的看法是如何? 因為「被害人需在現場」這個邏輯,似乎很多行為都不受強制罪規範了? (舉例:把別人的鑰匙之類的東西藏起來) ---- Sent from BePTT on my iPhone 14 Pro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66.13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96999742.A.F0D.html
ikariamman: 可以用民法排除侵害 10/11 12:59
leptoneta: 依個案判斷 10/11 14:06
jery1017: 意圖使人不往某處便算強制 10/11 14:26
WindT: 對物強制,這個見解沒統一,要看個案狀況,跟法官 10/11 19:05
kt102441: 對方沒蒐證到你人在現場“強制”,通常是不起訴處分。 10/13 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