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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利害迴避的法律,一個判定標準是基於不同親等迴避。 但是親等的話,男女已經結婚者為夫妻關係,未結婚前尚有 男女朋友關係、將論及婚嫁的男女朋友關係、以及未婚夫妻 關係等。這些前婚姻關係如何論親等? 或者說如何判定利害 迴避的必要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99.11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98052745.A.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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