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tnssh211448: 0 不用 10/23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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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利害迴避的法律,一個判定標準是基於不同親等迴避。
但是親等的話,男女已經結婚者為夫妻關係,未結婚前尚有
男女朋友關係、將論及婚嫁的男女朋友關係、以及未婚夫妻
關係等。這些前婚姻關係如何論親等? 或者說如何判定利害
迴避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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