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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正對父親提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已自行遞交訴狀、證據,由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昨 日剛調解完,另我意外的是相對人表示願意接受免除扶養義務,調解委員表示雙方當事人於 調解已有共識,請求法院開庭逕為裁定;但是到法官裁定過程中,相對人認為聲請人主張部 分扭曲事實(家暴、不當管教...等),沒辦法接受,法官表示:「家事事件法第33條,就是 說相對人這邊同意你們的訴求,但是也對於你們主張的這些事情都認可,這樣我們才會做簡 單迅速的裁定;不然的話,我們就進行一般的流程,要做證據調查那一些,然後去判斷有沒 有這些事情的存在,才有可能做免除扶養義務這樣子,那法院有也會駁回或認為沒辦法證明 ,都有可能」;請問後續除了傳證人(母親),還要注意什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246.16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98824577.A.685.html
b01303099: 證人最好先擬好要問的問題才不會失焦 也要當庭應對對 11/01 19:35
b01303099: 方詢問 建議是先詢問專業人士 11/01 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