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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新進大家好 親人配偶有一間廠房占地約83平方公尺 租予別人使用 契約是107年簽的 簽約不久配偶就亡故了 契約108年到期後沒有重新簽約 目前由親人繼承 但因年齡稍長 所以租金是先匯到子女戶頭 再領出給親人 最近被檢舉違反區域計畫法使用分區規定 子女收到地政局來函要開罰6萬 並要求陳述說明 已把訊息告訴租客 請租客另找地點搬遷 但租客不予理會並掛電話 想請問大家 1.違反區域計畫法行為人算是租客嗎? 有機會讓地政局找租客開罰嗎? 2.目前想先寄存證信函給租客,未來應該有機會上法院 應該用誰的名字呢? 親人或是子女? 先感謝各位先進不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0.144.16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01612579.A.B35.html ※ 編輯: phterm (114.40.144.167 臺灣), 12/03/2023 22:13:16
maniaque: 都講 租廠房 了,怎辦??? 12/04 10:21
WindT: 如果通知陳述意見就說明行為人為某某公司或某某人 12/04 10:23
WindT: 然後找出原來的契約,看看有沒有合法終止條款 12/04 10:23
HSUS: 要先看是違反區域計畫法哪一條 12/04 12:18
maniaque: 沒有租約,就不能直接認定及歸責, 12/04 17:52
maniaque: 你最糟可能就是要另起訴訟 12/04 17:52
xuit96lo: 租約沒有續約但仍有實際租賃 應該是不轉為定期契約了吧 12/05 11:14
maniaque: 對啊,可是沒有一份現有的租約,你拿一份過期的舊約沒人理 12/05 19:14
xuit96lo: 轉為不定期租約只是租賃期限而已 仍要遵守原有契約阿 12/05 19:41
xuit96lo: 原本租房不能養寵物 轉為不定期契約就可以養了? 12/05 19:41
maniaque: 不定期租約需要"有雙方承認" 12/06 08:31
maniaque: 你講有租,租客說沒租,舊契約上面"沒有寫現在還在租" 12/06 08:32
maniaque: 不是地主說 "我出租了",行政機關就相信 12/06 08:33
xuit96lo: 原本有租約 到期後沒續約但仍有實際出租行為 就自動轉了 12/06 14:14
xuit96lo: 哪還需要雙方承認 12/06 14:14
xuit96lo: 租客還是有繼續繳房租 租客說沒租誰會相信 12/06 14:15
xuit96lo: 沒租幹嘛還給錢 12/06 14:15
xuit96lo: 民法451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 12/06 14:17
xuit96lo: 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 12/06 14:18
xuit96lo: 約 12/06 14:18
xuit96lo: "繼續契約"的契約指的就是原契約 因此原契約仍然有效 12/06 14:19
maniaque: 樓上,沒錯,但行政機關不甩你這個說詞歐~~~~ 12/07 11:18
maniaque: 有沒有租約是妳們彼此之間的民事問題 12/07 11:19
maniaque: 對機關而言,你拿不出租約來證明,或者是對方不吞 12/07 11:19
maniaque: 就是你所有權人負責 12/07 11:19
maniaque: 有空去查一查新聞,那些租地堆廢棄物然後跑掉的環保蟑螂 12/07 11:20
maniaque: 環保局是"對誰先開罰並且命令限期改善"? 12/07 11:21
maniaque: 當然是對"所有權人" 12/07 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