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之前被台北市某公司資遣 公司已試用期間為由 拒絕承認是資遣 所以沒有提供 非自願離職證明 與 資遣費 幾個月過後 我用 臺北市陳情系統 檢舉 結果公司就補資遣費來了 但是我上網查 公司卻沒有違法的紀錄 我用 臺北市陳情系統 詢問 他們回答 「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 國家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罰鍰, 涉及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 其處罰應視違規情節之輕重程度為之, 俾符合憲法責罰相當原則。」, 本局審酌事業單位已有改善作為,不另作其他行政行為。 請問這樣是否合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77.5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02556543.A.FDC.html
WindT: 你沒有任何權利要求機關為一定行為 12/15 12:23
maniaque: 有沒有違法,是欠國家的,跟你無關,欠你的若給你了,就不甘 12/15 13:05
maniaque: 你的事,你也沒有權力強制要求行政機關對其作一定的裁處 12/15 13:05
maniaque: 若你是對於你沒拿到非自願離職書這一點,政府才能幫你喬 12/15 13:06
maniaque: 至於為何當各公司都在缺人情況下,還會試用不過.... 12/15 13:07
maniaque: 算了,不予置評 12/15 13:07
WordList: 前公司有欠薪,改公司名稱的紀錄 12/15 20:54
WordList: 各公司都在缺人,https://index.ndc.gov.tw/n/zh_tw 12/15 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