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niaque: 你不都講了, 整層都是同一住戶 12/16 11:21
→ maniaque: 的產權 12/16 11:22
→ maniaque: "該層的共同住戶".......有意見嗎 12/16 11:22
→ maniaque: 你能不能先找到有意見的同一樓層住戶?? 12/16 11:23
→ maniaque: 還是等對方買到你那層,堆到你那邊,你再去表示意見?? 12/16 11:23
推 t418010: 樓上在講什麼== 他有講說整層都是同一住戶的產權嗎 而且 12/16 11:52
→ t418010: 共同部分是「整棟」區分所有權人所有 又不是該層才能用 12/16 11:53
推 debaucher: 一樓對共有的應有部分有什麼誤會? 12/16 12:36
→ SiaoBen1996: 共有的部分一般會分小公跟大公吧 12/16 19:35
→ SiaoBen1996: 小公是當樓層共有 大公才是全棟 12/16 19:35
推 t418010: 法律上並沒有所謂大公小公的分別 那些都是房仲自己講爽的 12/16 19:50
→ t418010: 實際上就只有分專有部分和共用部分 共用部分是整棟公寓的 12/16 19:52
→ t418010: 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12/16 19:53
→ t418010: 只有專有部分是屬於個人擁有 其他部分皆屬共用部分 是供 12/16 19:54
→ t418010: 共同使用者 12/16 19:54
推 t41801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很清楚寫明 而且第7條也說連通 12/16 19:57
→ t418010: 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不得為專用部分 言下之意就是走 12/16 19:58
→ t418010: 廊是所有人共同使用 而且也沒有寫說只有該樓層住戶才能 12/16 19:59
→ t418010: 使用 而是以「區分一建築物」的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用 12/16 20:02
推 leptoneta: 看有沒有分管契約而定 12/16 20:32
推 t418010: 走廊及樓梯都是不可作為約定專用部分!所以即使契約寫走 12/16 20:48
→ t418010: 廊為某人的專有部分也是無效的 條例第7條就是這麼寫的 12/16 20:49
→ sindyevil: 分管契約是指使用管理,或許可以對抗他共有人,但無法 12/17 01:12
→ sindyevil: 對抗行政機關。 12/17 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