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cu: 樓上言論過激了~ 01/17 15:27
推 sunnygirl30: 無法舉證該家人真的投給指定候選人,不成立。拙見 01/17 16:34
→ leptoneta: 沒有真的付錢 可以辯稱是開玩笑 你要怎麼證實? 01/17 17:40
推 WindT: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 01/18 07:24
→ WindT: 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從要件上來看成立,但 01/18 07:24
→ WindT: 本身罪太重,到檢察官或法院那邊會另有考量 01/18 07:24
→ ikariamman: 欠缺主觀犯意 01/18 08:43
好像是這樣子
推 masala: 要舉證 01/18 11:49
推 maniaque: 請參考竊盜是公訴罪,但親屬間竊盜是告訴乃論罪 01/18 12:39
→ maniaque: 老公每月拿家用作為跟老婆 %% 的對價,算不算性交易??? 01/18 12:41
→ maniaque: 老婆威脅不%%,要求老公拿錢出來,算不算恐嚇取財罪? 01/18 12:44
→ maniaque: 政治人物裡面都有政治立場南轅北轍的親屬了 01/18 12:47
→ maniaque: 例如某位支持深藍的媒體人黃X賢,他哥哥就是超綠的黃偉哲 01/18 12:49
→ maniaque: 所以,用親屬間的期約$$也是常見的一種規避方式 01/18 12:54
→ maniaque: 但是呢,檢察官會查你的資金來源跟往來對象 01/18 12:54
→ maniaque: 要是被查到錢是別人提供,選舉對象也是別人提供 01/18 12:54
→ maniaque: 那........檢察官就會認定你給你親屬的錢是賄選用途 01/18 12:55
感謝說明~
※ 編輯: bob00882 (111.71.27.190 臺灣), 01/18/2024 13:4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