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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老房子租給一個惡房客,先前請她搬走,她不搬,而是搞失蹤1年多 我多次寫存證信函到她的戶籍住址,結果信被退回了。 為避免她突然又滙款到我的帳號,就先把帳號給停掉。 結果前陣子,她果然發現原本的房租匯款帳號不能用,她也寫存證信函過來, 用命令式口氣要我提供她房租滙款帳號,我完全不理會。 剛才,她寄了個提存通知書過來,說她把租金已提存在士林地方法院 上頭寫,10天內領出,否則收歸國庫 我是不想搭理她,但是她的錢貢獻給國家以後,可能會說她已經算是付房租了 那我怎做會比較好?讓她死了這條心,房子是絕不能再租她的。 她的惡行惡狀: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rXQObBvV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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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it96lo: 不定期租約? 有符合土地法100條才能收回 01/25 16:57
Aadmiral: 她積欠超過1年了,一年避不見面 01/25 17:00
wutomy2000: 提存我記得是十年才收國庫耶 確定是法院的公文嗎 01/25 17:17
stevenchiang: 你收到的文件要不要遮個資後丟上來看看,有點怪 01/25 17:36
stevenchiang: 的確有個東西叫做提存通知書,但應該不會是10天 01/25 17:37
iscu: 你所謂的惡行惡狀與本案完全無關 01/25 18:18
iscu: 通知對方搬走後,再來是上法院訴請遷讓房屋,勝訴後再提強制 01/25 18:22
iscu: 執行, 而不是就這樣等對方自覺離開~ 01/25 18:23
xuit96lo: 積欠兩個月以上時就應該訴訟了 01/25 1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