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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常用的促銷方式之一,是顧客消費超過某個金額, 可以在集點卡上蓋印或者貼貼紙,集滿多少印章或貼紙 就可以兌換某種商品或者買某類商品享折扣一類的。於 此同時,商家又會對這種集點卡或貼紙設定有效期限, 逾期作廢。 集點或集貼紙逾期作廢固然便利商家營運,但是顯然 不利消費者。商家這種營運方式,在法律上有甚麼正當 性理論支持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65.3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06353230.A.DF6.html
KKyosuke: 施恩的方式不需要什麼正當性 01/27 21:58
施恩? 這種明明是商業促銷手段。要得到點數或印花,必須在該商家購買商品或服務的。 沒有這種促銷手段,消費者可能不在該商家而去別家購買,或者保持觀望不購買, 甚至根本不打算購買。 ※ 編輯: saltlake (114.24.65.34 臺灣), 01/27/2024 22:12:55
maniaque: 無償.........折讓......契約明訂,不配合就是拉倒 01/27 22:19
maniaque: 你花錢不是買點數,是買商品 01/27 22:20
maniaque: 那些商品才是你的錢錢換來的,受法律保障的 01/27 22:20
maniaque: 要是你花錢是買點數(如遊戲點數),就有條文保障 01/27 22:21
有意思。原本想到的爭點只有「無償」,讀過樓上的闡釋之後發現,購買的標的 也不是沒有爭執餘地。 :)
leptoneta: 沒有人關心你買賣的動機 01/27 22:30
※ 編輯: saltlake (114.24.65.34 臺灣), 01/27/2024 23:55:53 倘若店家的集點卡最初並未限制過期時日,僅因系統更換,例如紙本換成電子集點, 或者電子集點所用軟體更換,就現場告知先前就系統的點數都不算了呢? 這樣民四零六 照樣適用? 反正適用贈品法,純粹商譽問題。 ※ 編輯: saltlake (114.24.65.34 臺灣), 01/28/2024 04: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