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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戚過世後名下有個多人共同持有的土地, 但我以拋棄繼承,不過近日有其中一位持有人提起分割訴訟 並發函予法院聲請選任我為遺產管理人 想請問 1. 請問何時可以拒絕? 是否有等待法院通知我為管理人才能回絕 還是現在就可發函予法院說明不願擔任 2. 拒絕是該直接發信給法院說明案號,寫不願意擔任就行嗎? 還是要發給國稅局呢? 版上有看過類似問題,實務不知道該如何操作 如能幫忙分享經驗或回答,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1.28.6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06704650.A.B73.html
KKyosuke: 不關國稅局的事 02/01 00:44
KKyosuke: 你可以寫狀向法院說明已拋棄繼承且不願擔任 但法院是有 02/01 00:47
KKyosuke: 裁量權的 即使拋棄繼承也可能被選任 02/01 00:47
KKyosuke: 就寫得自己沒有能力一點吧... 02/01 00:47
reprobate: 所以是現在就可以拒絕嗎? 寄給法院要寫給誰呢QQ 02/01 11:15
maniaque: 發揮作文能力啊 02/01 13:22
maniaque: 理由自己想啊,說自己斷手斷腳,上有老下有小,無力擔任 02/01 13:23
maniaque: 加上因本身為原繼承人之一,基於利益迴避原則,不宜涉入 02/01 13:23
maniaque: 後續遺產管理責任 02/01 13:23
maniaque: 畢竟裡面有原為親戚的其他繼承人 02/01 13:25
jasonyeh: 寫狀註明案號寄到法院就可以了 02/02 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