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tevenchiang: 叔叔大伯姑姑不辦拋棄繼承跟你爸爸要不要辦拋棄繼承 02/10 22:48
→ stevenchiang: 是兩件事,不衝突 02/10 22:48
→ stevenchiang: 你爸爸還是可以辦拋棄繼承然後就沒你爸的事了 02/10 22:49
→ stevenchiang: 如果你爸不拋棄繼承,也最好在三個月內跟法院做 02/10 22:50
→ stevenchiang: 陳報遺產清冊的動作,以保障之後的限定繼承不會出事 02/10 22:51
→ maniaque: 沒有立刻第一時間衝回來搶遺產,基本上就是沒錢可以分 02/11 08:13
→ maniaque: 民間債務借據什麼的,是總歸戶查不到的 02/11 08:14
→ maniaque: 你爸的部分做完拋棄並通知就好了 02/11 08:15
→ maniaque: 你孫字輩不用(若令尊還在世的話,拋棄跟代位是選一的) 02/11 08:15
→ maniaque: 另外,政府給家屬的錢不是遺產,不受拋棄繼承限制 02/11 08:16
推 GameTheory9: 民法第1162-1條第1項: 02/13 20:04
→ GameTheory9: 繼承人未依第1156條、第1156條之1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 02/13 20:04
→ GameTheory9: 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 02/13 20:04
→ GameTheory9: ,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 02/13 20:04
→ GameTheory9: 之利益。 02/13 20:04
推 GameTheory9: 民法第1162-2條第1、2項: 02/13 20:05
→ GameTheory9: 1. 繼承人違反第1162條之1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02/13 20:05
→ GameTheory9: 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02/13 20:05
→ GameTheory9: 2.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 02/13 20:05
→ GameTheory9: 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 02/13 20:05
→ GameTheory9: 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02/13 20:05
推 GameTheory9: 結論就是:我國雖然在2009年改採全面限定繼承,可是 02/13 20:18
→ GameTheory9: 有例外情形規定在民法1162-1、1162-2。假設繼承人三 02/13 20:18
→ GameTheory9: 個月內沒有陳報遺產清冊(無法釐清債權人及債權金額 02/13 20:18
→ GameTheory9: 多寡),也沒有照債權比例償還(侵害其他債權人受償 02/13 20:18
→ GameTheory9: 權益,或導致有債權人未能依照債權比例平均受償等不 02/13 20:18
→ GameTheory9: 公平情事發生),那麼繼承人的清償責任就不以所得遺 02/13 20:18
→ GameTheory9: 產為限,也就是繼承人須拿出自己原本的財產來清償債 02/13 20:18
→ GameTheory9: 權人。 02/13 20:19
→ maniaque: 簡單講,想偷懶,就把責任丟給法院去處理,請對方去告 02/13 20:47
→ maniaque: 告說遺產要拿多少出來還,就拿多少出來還 02/13 20:47
→ maniaque: 畢竟法條就寫了 "以遺產分別償還" 02/13 20:48
→ maniaque: 要是某甲100萬債權,告完,130萬遺產被拿走100萬 02/13 20:49
→ maniaque: 那下一位乙同樣也是一百萬債權,那....就剩30萬可以償還 02/13 20:49
→ maniaque: 但,這是法院判的 02/13 20:50
→ maniaque: 那,要是甲直接找繼承人要錢,繼承人從130萬遺產拿100萬還 02/13 20:50
→ maniaque: 那後來乙告官,繼承人說..."我已經先還甲100萬,剩30萬" 02/13 20:51
→ maniaque: 那就會踩到樓上 G 大所講的...... 02/13 20:52
→ maniaque: 繼承人得拿自己的財產來貼 02/13 20:52
推 GameTheory9: 沒錯,就像M大講的。 02/13 2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