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niaque: 哪個?是要告他公然侮辱?? 小路基本上就是閃紅02/11 08:18
→ maniaque: 另外,你說右邊出現機車,不就表示你沒看另外一邊的路況??02/11 08:19
→ maniaque: 反正,你沒看就衝車頭是事實,跟你覺得內心受辱是兩碼子事02/11 08:23
→ maniaque: 想告就拿著影片去派出所作筆錄唄~~~02/11 08:23
→ maniaque: 沒有什麼,下次對手換是大學長,就可以跟那台 Fit 一樣02/11 08:24
→ maniaque: 吃個尾牙,還沒吃到就直接變成七天後回家02/11 08:24
不是我要告他啦,是怕糾紛當下沒報警他會不會事後說他哪裡受傷,說是我害的
※ 編輯: cellolalala (114.137.1.45 臺灣), 02/11/2024 09:10:18
推 GameTheory9: 可能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正確做法是下車 02/12 13:46
→ GameTheory9: 詢問、確認對方有沒有受傷,留下聯絡電話,並等警方 02/12 13:46
→ GameTheory9: 或救護車到場。就算對方被撞到立刻爬起來說沒關係, 02/12 13:46
→ GameTheory9: 只要你直接離開,沒有前往探詢具體傷勢、沒留下聯絡02/12 13:46
→ GameTheory9: 方式,也沒有留下來等警察到場釐清責任,或是沒有聯02/12 13:46
→ GameTheory9: 絡救護車,實務上就有可能涉嫌肇事逃逸罪。科技執法 02/12 13:46
→ GameTheory9: 時代,要從路口監視器拍到的車牌找出車主,再透過車 02/12 13:46
→ GameTheory9: 主找出開車駕駛人是很容易的事。 02/12 13:46
可是我沒有撞到他,他也沒有跌倒自摔什麼的,我煞車他就從我前面騎過去。我後來有去
警局備案,警察說沒擦撞沒跌倒不算事故,但有爭吵就算糾紛
※ 編輯: cellolalala (42.76.144.0 臺灣), 02/12/2024 23:23:33
推 GameTheory9: 對方沒告你就沒事。結案。 02/13 10:33
推 LaplaceDemon: 保留好自己的行車記錄器 以備不時之需 02/15 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