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GameTheory9: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 02/12 02:33
→ GameTheory9: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 02/12 02:33
→ GameTheory9: 利益,得聲請再審: 02/12 02:33
推 GameTheory9: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 02/12 02:33
→ GameTheory9: 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 02/12 02:33
→ GameTheory9: 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02/12 02:33
推 tnssh211448: 告訴不可分 02/12 10:16
→ tnssh211448: 你第一次告訴的效力就及於教唆犯 02/12 10:17
可是我在第一次告訴時不知道有教唆犯的存在
推 GameTheory9: 起訴主觀可分。 02/12 13:06
→ GameTheory9: 刑事訴訟法266條: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 02/12 13:06
→ GameTheory9: 以外之人。 02/12 13:06
→ GameTheory9: 依表示說,起訴效力只及於檢察官在起訴書所記載被告 02/12 13:06
→ GameTheory9: ,至於起訴書未曾記載之教唆犯,當然不在起訴效力所 02/12 13:06
→ GameTheory9: 及範圍內。 02/12 13:06
推 GameTheory9: 至於刑訴239條告訴不可分原則,是針對告訴乃論之罪的 02/12 13:15
→ GameTheory9: 犯罪事實不可分。 02/12 13:15
※ 編輯: ultratimes (36.236.117.72 臺灣), 02/12/2024 13:29:38
→ ikariamman: 2個情況啊 ,第一個是判刑確定後發現,第二個是尚未 02/12 19:14
→ ikariamman: 第一審辯論程序終結以前就撤告。先區分吧你講得不明確 02/12 19:15
→ ikariamman: 第一個告乃罪基於告訴不可分,起訴效力及於教唆犯 02/12 20:32
推 GameTheory9: 是絕對告訴乃論?還是相對告訴乃論? 02/13 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