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eptoneta: 照你的說法 要怎樣才算決議不同意? 03/05 19:44
L大 我就是覺得第31條寫了決議是3/4同意行之,所以只有議案獲得同意通過才算決議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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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通過不能算不同意決議,應該視作未獲致決議,這樣才能重新召開第二次會議
這法條設計理念應該是要讓沒能順利通過的議案得以降低表決標準再次表決吧(應該吧)
換個角度說,如果31條寫決議要3/4同意行之,那不同意票佔多數但未達3/4,卻能視
為「不同意決議」,這樣法條設計似乎也不合理
推 WindT: 表決時出席人數是否足夠,如果足夠僅有一人同意,未達通過 03/05 21:03
→ WindT: 決議門檻即已經決議。未獲致決議,是根本未就該案提出表決 03/05 21:03
→ WindT: ,或提出表決後有障礙,並沒有表決,常見就是開始叫罵打架 03/05 21:03
→ WindT: 或一派故意散會,但某一派散會屬出席人數問題就是 03/05 21:03
W大說的表決障礙等相關情形確實也是有道理,
故意散會應該比較容易做到,但這確實是出席人數問題了
→ CCWck: 出習達標,只有一人同意,其他人無反對,是,這時候出席者 03/05 22:09
→ CCWck: 不投票就是反對票的意思,以前鳥籠公投法就是這樣解釋的 03/05 22:09
現在還是這樣解釋嗎?
我還是太糾結第31條條文 決議是3/4「同意」行之了,所以才一直覺得不同意不能算決議
(特別是不同意票未達3/4的話),這樣大概真的是我誤解了法條內容
非常感謝大家耐心回覆
※ 編輯: joseph0318 (111.240.217.67 臺灣), 03/05/2024 22:49:19
→ maniaque: [除規約另有規定外] <-注意這個先決 03/06 08:46
→ maniaque: 另外,同法#32也有不足人數的應變處置流程 03/06 08:49
→ maniaque: 若31已經過了(或者不過),不得以#32的二次會,推翻原決議 03/06 08:51
→ maniaque: 換言之,若貴大樓規約已經訂有區權會的決議門檻 03/06 08:52
→ maniaque: 就得"先"依照這個門檻去做決議 03/06 08:52
→ maniaque: 若當初就已經把決議門檻壓得很低很低,不好意思,請遵守 03/06 08:52
→ maniaque: 自己大樓當初訂的遊戲規則 03/06 08:53
→ maniaque: 選擇以舉手,就是通通得用舉手來算票數 03/06 08:55
→ maniaque: 不然主持人可以加一個 "保留決議"的選項給參加者 03/06 08:56
→ maniaque: [保留決議到下次會議再討論]也是一種決議 03/06 08:56
→ maniaque: 樓主你的想法,就跟"沒參加投票的,視同支持番薯黨"一樣 03/06 08:58
→ maniaque: 參加者有異議,請當場提出追加選項 03/06 08:58
→ maniaque: 主席如裁示不加入,請寫入書面紀錄 03/06 08:59
→ maniaque: 愛 與 不愛 的兩個極端之間,中間存在很多種項目 03/06 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