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https://www.glorylaw.com.tw/knowledge-detail/581/ 請問像這樣的情形現在法院實務是怎樣? 如果考慮到國稅局實務列入遺產總額扣除項目 是不是這案例的繼承債權人沒有舉證? 若有提出,那不就是二審判決對嗎? 還是這篇文主要是說以債權人身分先另行訴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8.115.137.14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15075258.A.EBD.html ※ 編輯: forent (58.115.137.147 臺灣), 05/07/2024 17:5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