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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是哪一條法律的公告施行,導致國內廣告的下列手法 不再出現: 明白顯示或說出兩個產品的品牌,然後顯示本公 司產品的效能更好。 這類廣告似乎在三十還是四十幾年前滿常見,但不知從何 開始,廣告即便有產品效能比較的表現,被用來襯托本公司 產品的比較品,不會揭露其品牌,甚至還盡量避免讓觀眾聯 想到特定品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199.17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16223787.A.917.html
iscu: 你去搜尋比較廣告就有答案了 不曉得你問這目的為何? 05/21 0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