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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不論民事或刑事訴訟,皆採三級三審制度,即當事人經過 三級法院(地方、高等、最高)的三次審判才確定案件結果。 但是更早先還在大陸的時候,好像有「四級三審制」? 這又是 怎樣的制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223.16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17145898.A.503.html
leptoneta: 民國16年的最高法院組織暫行條例 05/31 17:47
leptoneta: 沒有設地方法院的縣設置司法處取代 05/31 17:48
ntnusleep: 分初級、地方、高等、最高四級 05/31 19:24
ntnusleep: 民國3年初級就裁撤了 05/31 19:27
初級法院和地方法院的差別是? 另外忘了在哪邊看到,在大陸的時候,有下級法院行文上級法院,請上級法院 對訴訟中的案件之某些個議題提供指導。這種做法符合當時的訴訟法嗎? 倘是 者,有啥特定名稱給這種訴訟程序? 另外,下級審在訴訟中就請示上級審的意 見,這樣沒有違背分級審判之目的嗎? ※ 編輯: saltlake (114.36.223.162 臺灣), 06/01/2024 01: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