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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銘言: : 我國不論民事或刑事訴訟,皆採三級三審制度,即當事人經過 : 三級法院(地方、高等、最高)的三次審判才確定案件結果。 : 但是更早先還在大陸的時候,好像有「四級三審制」? 這又是 : 怎樣的制度? 你的問題可以去看法院組織法的教科書 簡述如下: 清末採四級三審,民初沿用 初級審判廳、地方審判廳、高等審判廳、大理院(最高) 四級。 三審制: 簡易:初級=>地方=>高等(終審) 一般:地方=>高等=>大理院(終審) 級:組織意義上的層級 審:救濟途徑上的層級 這個設計據說是因為交通不便以及不想讓案件塞在大理院 但是人民容易搞錯第一審法院 所以撤掉初級審判廳改在地方審判廳置簡易庭,有學者稱為虛四級 簡易:簡易庭=>地方=>高等(終審) 這個制度的好處是能讓一堆案件在地方就解決 問題是有一堆終審法院,法律見解的統一肯定出問題 而對比現行的民訴審級制度,其實很像 得上訴三審之簡易事件(民訴436-1、436-2) 地方法院簡易庭=>地方法院合議庭=>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就算只有一間,但是有很多庭 所以從判例制度走向大法庭制度去處理法律見解不一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7.183.5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17220661.A.9AB.html
saltlake: 判例的制定不也是各級法官開會決定的? 06/01 18:07
ntnusleep: 判例、決議何去何從? 06/01 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