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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打擾了: 小弟所居住的華厦因未成立管委會,故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每年各樓層輪 流擔任,今年輪到小弟我擔任。 某位麻煩的住戶,管理費使用無成立管委會之抬頭之支票支付。 財委將支票姓名遮蔽後公告於佈告欄,並說明因支票無法兌現,所以視同未繳交管理費。 之後有與其結怨之住戶於該公告寫上「害群之馬」四個字。 年初因頂樓漏水,造成他家天花板毀損。區權會提案公告中,他要管委會修繕 頂樓漏水與室內受損。他於區權會中說此公告是捏造事實,他只要求修繕頂樓,室內他才 不要讓別人修。而區權會也已決議由公基金修繕。 最近他跑去公所以「侵權事件」聲請調解,相對人寫上我的名字和管委會。 內容為: 1、洩漏個資。 2、違反銀行法。 3、捏造事實。 4、害群之馬。 小弟我不太懂這幾條要如何成為侵權行為, 該如何調解。 請教各位大大的意見,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108.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18002729.A.053.html
jasonmoon: 都不會 06/10 15:08
v3su: 推樓上 06/11 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