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eptoneta: 不是法條之間的關係都是普通法-特別法 06/17 11:40
當然不是所有法規都這樣。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
仍應優先適用。
只有符合上面規定的要件才有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關係,即: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
※ 編輯: saltlake (114.36.211.48 臺灣), 06/17/2024 12:45:45
推 WindT: 五個字:擇一擇有利 06/17 13:09
擇一則有利? 但是憑甚麼? 憑啥繞過上述的成文法條規定的法條競合說?
何況司法實務也沒有都讓原告擇一則有利來求償,一個有名的例子就是不准
用消保法告醫院的醫療疏失。
※ 編輯: saltlake (114.36.211.48 臺灣), 06/17/2024 16:19:09
→ saccharomyce: 不是普通法-特別法關係 誰管什麼法條競合 06/17 16:19
→ WindT: 餐桌上有屎跟飯可以吃,你問我憑什麼吃飯,不去吃屎...... 06/17 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