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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案件事實,有時候會出現可適用的法條不只一條。以民事案件 來說,可能會有民法、消保法當中都有法條適用的狀況。甚至民法當 中也可能有侵權、契約、不當得利等法條都適用的情況。 學說有法條競合說(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和請求權競合說與請求權規 範說等等。可是既然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其文義顯然要求僅 可採用法條競合說,即適用法規時應採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規則。 那麼法條競合說以外的學說對此如何解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211.4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18593762.A.6F7.html
leptoneta: 不是法條之間的關係都是普通法-特別法 06/17 11:40
當然不是所有法規都這樣。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 仍應優先適用。 只有符合上面規定的要件才有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關係,即: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 ※ 編輯: saltlake (114.36.211.48 臺灣), 06/17/2024 12:45:45
WindT: 五個字:擇一擇有利 06/17 13:09
擇一則有利? 但是憑甚麼? 憑啥繞過上述的成文法條規定的法條競合說? 何況司法實務也沒有都讓原告擇一則有利來求償,一個有名的例子就是不准 用消保法告醫院的醫療疏失。 ※ 編輯: saltlake (114.36.211.48 臺灣), 06/17/2024 16:19:09
saccharomyce: 不是普通法-特別法關係 誰管什麼法條競合 06/17 16:19
WindT: 餐桌上有屎跟飯可以吃,你問我憑什麼吃飯,不去吃屎...... 06/17 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