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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預售屋,已交屋幾個月,第一屆管委會很辛苦,目前管委會開會決議要調漲管理費。 身為住戶沒有不同意調漲,但想瞭解用判例當作法源依據是否正常? 用以下最高法院判決當作法源依據,請問是否合法呢? 管理費調整之法源依據: 〇〇社區規約第〇條第〇項:明訂管理費之分擔基準,並授權管理委員會於公告執行後, 提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追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一項2款:區分所有權人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管理 費。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218號民事判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其授權之管理委員會,有 權透過決議制定管理費收費標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4.160.12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19316704.A.EC4.html
KKyosuke: 他又不是「只」拿那個當作依據 06/25 20:01
rickdom01: 問題不是判決,而是規約或區權會有沒有授權 06/26 08:29
CZXtar: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授予管理委員會逕行調整公共基金收費 06/26 12:43
CZXtar: 標準的權限嗎? 06/26 12:43
KKyosuke: 必須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追認啊 06/26 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