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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神人與大大好,想請教關於犯意變更的認定問題。 以最高99年台上702判決為例,法官認為是指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前或進行中, 就同一被害客體改變原本的犯意,在另一犯意支配下實行犯罪行為,而只論一罪。 而且犯意的認定,若是昇高則從新犯意;若降低則從舊犯意。 其他也有見解認為犯意變更的條件必須是相同法益,比如改偷為搶;改傷為殺。 也無論是昇高或降低,都以新犯意為認定標準。 但無論是何見解,我覺得都沒有跟『另行起意』區分的非常清楚。 比如案例在性侵過程中惱羞成怒而殺人的分析當中,大部分說是另行起意, 可是就算我強烈支持是數罪併罰,也還是懷疑,為什麼不是犯意變更? 難道不是同一被害客體嗎? 這些判斷標準到底什麼時候要怎麼看? 請大大解惑~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25.2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20005493.A.53F.html
saccharomyce: 最大差別不就是法益不同嗎? 07/03 20:06
saccharomyce: 而且強姦殺人為什麼會是數罪併罰? 07/03 20:07
lllssslll: 拍謝沒說案情,案例是殺人未遂不成立結合犯 07/03 21:30
lllssslll: 用法益不同來區分,還是有點邏輯顛倒的問題 lol 07/03 21:33
WindT: 你的問題一樓已經回答。刑法重的是法益不是客體,除了像殺 07/04 06:21
WindT: 只能一次以外,強制性交、詐欺取財,都是以被侵害次數論斷 07/04 06:21
WindT: 犯罪次數 07/04 06:21
WindT: 不存在你所述「同一被害客體」 07/04 06:22
WindT: 偷變搶,本質上都是對財產法益侵害,手段強度對應的法條、 07/04 06:23
WindT: 構成要件、刑度不同而已 07/04 06:23
WindT: 結合犯本身就是不同兩個不同故意犯罪為了加重刑度,成為一 07/04 07:03
WindT: 個新犯罪要件,不能一概而論 07/04 07:03
WindT: 再來就是最高法院就結合犯中,強制性交以外即財產犯罪的結 07/04 07:10
WindT: 合犯,只要時空緊密關係就構成; 07/04 07:10
WindT: 但最高法院部分判決認為強制性交的結合犯,要有包括認識 07/04 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