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accharomyce: 最大差別不就是法益不同嗎? 07/03 20:06
→ saccharomyce: 而且強姦殺人為什麼會是數罪併罰? 07/03 20:07
→ lllssslll: 拍謝沒說案情,案例是殺人未遂不成立結合犯 07/03 21:30
→ lllssslll: 用法益不同來區分,還是有點邏輯顛倒的問題 lol 07/03 21:33
推 WindT: 你的問題一樓已經回答。刑法重的是法益不是客體,除了像殺 07/04 06:21
→ WindT: 只能一次以外,強制性交、詐欺取財,都是以被侵害次數論斷 07/04 06:21
→ WindT: 犯罪次數 07/04 06:21
→ WindT: 不存在你所述「同一被害客體」 07/04 06:22
→ WindT: 偷變搶,本質上都是對財產法益侵害,手段強度對應的法條、 07/04 06:23
→ WindT: 構成要件、刑度不同而已 07/04 06:23
→ WindT: 結合犯本身就是不同兩個不同故意犯罪為了加重刑度,成為一 07/04 07:03
→ WindT: 個新犯罪要件,不能一概而論 07/04 07:03
→ WindT: 再來就是最高法院就結合犯中,強制性交以外即財產犯罪的結 07/04 07:10
→ WindT: 合犯,只要時空緊密關係就構成; 07/04 07:10
→ WindT: 但最高法院部分判決認為強制性交的結合犯,要有包括認識 07/04 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