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2003: 是必要條件啊,但這次又沒有用這條,哪來的跳過程序...? 07/12 00:16
不然是哪一條?
詹森林說只有兩條路徑r
第 47 條要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
這條不適用行政院或監察院r
https://reurl.cc/LW80vx
大法官詹森林也認為,國家最高機關涉及權限上爭議時,有兩條不同處理路徑(《憲訴法
》47條、65條)行政院等代表並沒有針對聲請程序做清楚說明
※ 編輯: abcdragon (111.250.126.90 臺灣), 07/12/2024 00:26:16
→ R2003: 你去讀一下那三個已併案的聲請書 07/12 00:47
→ R2003: 他們就是打定不碰§65,所以才會在這裡被大法官問 07/12 00:49
→ R2003: 其實我蠻期待判決書到時候出來,在程序上會怎麼寫 07/12 01:02
推 KKyosuke: 就看敢不敢硬起來程序駁回啊 07/12 10:56
→ saltlake: 程序駁回? 大法官不是都開庭訓斥被告了還駁回? 07/12 12:10
推 R2003: 樓上,併案受理又不代表每個審查客體都受理... 07/12 12:17
→ R2003: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40 07/12 12:18
→ R2003: 上面這條甚至更狂 07/12 12:19
→ R2003: ↓ 07/12 12:25
→ R2003: 如果聲請主體有程序上問題,那其聲請審查的客體就不一定會 07/12 12:27
→ R2003: 被納入審查啦 07/12 12:32
→ leptoneta: 主體有問題 本來就不用審客體啊 07/12 12:34
→ R2003: 如果府、(各)院諸公真心想討論憲法,最穩妥的方式還是65 07/12 12:36
→ R2003: 不然現在擺明就是政治燙手山芋甩給大法官而已 07/12 12:37
→ KKyosuke: 誰說開庭以後不能程序駁回的 07/12 12:47
→ KKyosuke: 行政訴訟多的是死在未滿足訴訟前置程序上的... 07/12 12:48
→ saltlake: 所以? 意義在哪裡? 程序不合,承審法官還開庭幹嘛? 07/12 13:56
→ saltlake: 開庭問的問題與程序有關嗎? 07/12 13:57
→ saltlake: 法官知法。開庭之前就該知道程序不合,開庭後也沒針對 07/12 13:58
→ saltlake: 程序發問。如此開庭之實際效益何在? 07/12 13:58
→ R2003: 大法官是否受理採多數決,開庭不代表15位皆同意無程序問題 07/12 16:48
→ R2003: 更何況47的操作空間遠比65大,因此更難直接判斷程序問題 07/12 16:50
→ R2003: 光是47的職權行使就能吵很久了(參 司法院1482號次會議案四) 07/12 16:57
→ R2003: 以及603許宗力的協同意見書 07/12 16:59
→ R2003: 很明顯對不同院的職權行使尚未有統一的相關見解 07/12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