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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購屋合約內容有載明ab兩戶門外的走廊為約定專用 但翻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點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不得為專用 想要釐清的是,目前合約內容與管理條例完全不同 住戶若持合約要求該走廊為約定專用不受第十六條第二項限制要擺放鞋櫃或其他物品,是否合乎法規? 還是說合約載明內容違反相關規定者無效?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57.21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21058334.A.9BC.html
KKyosuke: 合約牴觸法規就無效 07/15 23:48
maniaque: 一層兩戶的樓型?? 07/16 08:48
WindT: 一層兩戶就算了吧...你們算是要同居一輩子... 07/16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