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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上星期陪同親戚去開審理庭,也是言詞辯論庭 有三位法官輪流審問,然後訂8月1號宣判 但今天剛好看到以下法條 第 284-1 條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下列各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所以傷害罪第一審是只有一個法官審理,而不是三位法官審理對吧 但法院不可能會違反規定? 所以有人可以解釋這是什麼狀況嗎,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33.14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21146130.A.EFB.html
CCWck: 還有第二項 07/17 00:42
CCWck: II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之案件,法院認為案情繁 07/17 00:42
CCWck: 雜或有特殊情形者,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經聽取當事人、辯 07/17 00:42
CCWck: 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得行合議審判。 07/17 00:42
leptoneta: 可能不是單純的傷害罪 07/17 00:53
WindT: 被告沒認罪吧...... 07/17 01:32
ya2357: 有可能是新分發的法官,好像頭兩年所有案件都要合議 07/17 12:59
kymco9999: 可能是樓上說的情況 07/20 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