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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vengers (伍佰再打玖哲)》之銘言: : 如題 : 上星期陪同親戚去開審理庭,也是言詞辯論庭 : 有三位法官輪流審問,然後訂8月1號宣判 : 但今天剛好看到以下法條 : 第 284-1 條 :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下列各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 所以傷害罪第一審是只有一個法官審理,而不是三位法官審理對吧 : 但法院不可能會違反規定? : 所以有人可以解釋這是什麼狀況嗎,謝謝 可能有兩種情形: 1.你親戚的案件可能是在刑事訴訟法第284-1修正施行前起訴 並繫屬到法院,則依當時的規定仍然是合議案件,被告否認 的話仍需合議審理。 2.如果不是1.的情形的話,最可能的原因就是該案的受命法官 是剛分發兩年內的候補法官,因為剛分發兩年內的案件需全 面合議,所以被告否認的話,需合議審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0.219.3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21170465.A.5C0.html
Avengers: 謝謝,目前看來是狀況二,但都不用告知當事人嗎? 07/17 07:24
WindT: 法院要用嚴謹方式,你管不著。當你認罪或同意,在符合法律 07/17 18:16
WindT: 情況下可以簡式程序、簡易判決 07/17 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