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eptoneta: 你看一下284-1第二項 07/19 22:36
→ leptoneta: 法院認為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行合議審判 07/19 22:37
→ jasonyeh: 如果是合議制,第一次開庭應該都會諭知是受命法官行準備 07/19 22:54
→ jasonyeh: 程序 07/19 22:54
如果新進法官需要合議制,那就是屬於特殊情形者
本來被告也無權反對,但是刑事訴訟法就有寫在開庭前就要告知
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經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得行合議審判
如果沒有聽取意見就行合議審判,有無問題??
※ 編輯: Avengers (1.200.104.19 臺灣), 07/20/2024 08:17:26
推 tnssh211448: 判決無效XDDDD 哪裡來的律師 07/22 08:54
推 cears: 法院實務上是認為案件分案時,法院組織是合議或獨任就已經 07/27 01:32
→ cears: 決定了,也就是某個案 07/27 01:32
→ cears: 件分案給候補3年內的法官的時候,就已經確定合議案件,只 07/27 01:32
→ cears: 有在被告認罪,依法改簡式或簡易程序,後補法官才能獨任審 07/27 01:32
→ cears: 判,跟刑訴第284-1條第2項規定,把本來應該獨任的案件,改 07/27 01:32
→ cears: 成合議案件的情況不一樣 07/27 01:32
推 cears: 反正依法就要合議的案件,也不是當事人意見可以改變,問當 07/27 01:36
→ cears: 事人意見沒有任何實益 07/27 01:36
→ Avengers: 但刑訴法要問意見你不問?那修法幹嘛? 07/27 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