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土地租給別人 就合約到期後,與承租人重新簽訂新合約 新合約的租金有比就合約高 但新合約的第一個月 承租人就說不租 寄了存證信函 請承租人將土地恢復原狀並離開 結果承租人付了舊合約的金額給我們 也不離開 請問我們是要直接採取法律行動? 還是要等租金積欠滿兩個月再採取法律行動? 這種狀況 找調解委員會有用嗎? 謝謝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G970F.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1.9.19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22217586.A.6E6.html
WindT: 刪文又沒用 07/29 20:49
WindT: 推錯 07/29 20:49
maniaque: 催繳新約的金額 07/30 08:45
maniaque: 確認對方有租意->有->追差額,書面表示沒有->解約 07/30 08:45
maniaque: 限期搬離恢復原狀 07/30 08:46
WindT: 土地地目是?做什麼使用? 07/30 10:33
joiy: 地是農地 08/01 14:44
joiy: 那如果合約有公證 08/01 14:44
joiy: 承租人蓋了違建 08/01 14:44
joiy: 合約到期前,轉移給其他人 08/01 14:44
joiy: 合約到期時,我們如請法院強制拆除違建 08/01 14:44
joiy: 那拆除費用是算誰的? 08/01 14:44
joiy: 原承租人,還是後來接手的人? 08/01 1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