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unnygirl30: 本票效力很強,只要不是造假、被迫簽署,不需開庭, 08/20 22:23
→ sunnygirl30: 可以直接執行,也不需要請律師,自己做功課,送去法 08/20 22:23
→ sunnygirl30: 院就可以 08/20 22:23
推 WindT: 最高法院96年台簡上字第17號判決,簡單來說,本來贈與在未 08/20 22:25
→ WindT: 給付前可以任意撤銷,但交付本票(票上有見票即付)等於已 08/20 22:25
→ WindT: 經給付贈與,不能撤銷了 08/20 22:25
→ dreambreaken: 謝謝上面兩位 08/20 23:27
推 rickdom01: 96台簡上17的案例是支票,能否在本票的情形中類比,可 08/22 16:26
→ rickdom01: 能並非理所當然 08/22 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