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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上是這樣 因為家族糾紛 對方簽了本票期約半年後付款 現在對方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理由是他說這是贈與 金額未付他可以取消贈與 請問他這主張合理嗎? 我感覺本票不是贈與算是支付義務 打官司會贏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151.13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24160119.A.D52.html ※ 編輯: dreambreaken (36.226.151.136 臺灣), 08/20/2024 21:24:53
sunnygirl30: 本票效力很強,只要不是造假、被迫簽署,不需開庭, 08/20 22:23
sunnygirl30: 可以直接執行,也不需要請律師,自己做功課,送去法 08/20 22:23
sunnygirl30: 院就可以 08/20 22:23
WindT: 最高法院96年台簡上字第17號判決,簡單來說,本來贈與在未 08/20 22:25
WindT: 給付前可以任意撤銷,但交付本票(票上有見票即付)等於已 08/20 22:25
WindT: 經給付贈與,不能撤銷了 08/20 22:25
dreambreaken: 謝謝上面兩位 08/20 23:27
rickdom01: 96台簡上17的案例是支票,能否在本票的情形中類比,可 08/22 16:26
rickdom01: 能並非理所當然 08/22 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