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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透過祭祀公業條例標得土地A A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B及占有人乙丙丁戊 甲決定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拆屋還地以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惟訴訟當中發現B因年事已久,經多代繼承實際共有人多達30餘人 於是追加全部繼承人為被告並一併要求連帶賠償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請問這樣的請求是否合乎法規? 按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1470 號民事判決來看 實際受有利益的人僅為乙丙丁戊 其他人早已沒有使用B,這樣是否不能構成不當得利呢? 還請各位大能解惑,或者提供類似判例給小弟 感謝感謝 -- Ebb and flo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39.3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25003994.A.7E2.html
WindT: B建物僅有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之繼承人全體可以拆除, 08/30 17:40
WindT: 騰空後返還土地;此類訴請拆除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缺一即 08/30 17:40
WindT: 駁回;非繼承人的現占有人則是遷出 08/30 17:40
WindT: 此處的不當得利是因事實上處分權人無權占有致或有相當於租 08/30 17:41
WindT: 金的利益,所以要返還,所以看事實上處分權人是誰。 08/30 17:41
WindT: 至於繼承人能不能不要向實際使用建物之人請求相當於租金之 08/30 17:42
WindT: 不當得利,那是另一個法律關係 08/30 17:42
Sasamumu: 多謝大能解惑,撥雲見日 08/30 2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