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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好 想請教一些問題 本人是房東 有一個民國76年蓋的店面一樓出租 店面有地下室,權狀上面註明附屬建物地下室是防空避難室(未達200平方公尺) 現在租客想使用地下室放置物品,不對外營業,並且會另立契約 想問的是 權狀上有註明該地下室(防空避難室),是否代表屬於個人自有? 地下室上鎖是否有違法疑慮呢? 若平時上鎖,裡面放置物品,遇到緊急需使用時,再行打開並且清除堆積物,這樣方法可行嗎? 懇請前輩賜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5.194.18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25776862.A.407.html
maniaque: 有權狀.....原則上不能上鎖當倉庫,緊急時要開放 09/16 11:39
maniaque: 以前登記比較不那麼嚴謹........ 09/16 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