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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位各位大大: AB之間有債務官司,若A擔心敗訴先以現金寄放給B當抵押,而官司終局更四審 判定AB之間沒有債務關係存在A無權提告,是否A可向B追討保管之寄託物品是可 以類似消費寄託周年利率16%計算? 第 203 條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第 603 條 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 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2.234.1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26459765.A.79F.html
WindT: 「約定」利率,你們有契約就可以,沒有契約怎可能符合「約 09/16 13:15
WindT: 定」 09/16 13:15
saccharomyce: 先提存放在法院就好 09/16 13:48
WindT: 其實根本沒必要先押給對方或提存。純給自己搞事,一個訴訟 09/16 13:58
WindT: 法律關係已經夠複雜了,又弄一個訴訟外的新法律關係 09/16 13:58
KKyosuke: 這就不是應付利息的債務 09/16 15:27
jetaimeaussi: 感謝大大指導..這是管委會告違建戶失敗的關係 09/16 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