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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2Ⅲ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 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假如甲在 113 年涉犯 A 罪 被判處 3 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5 萬元 於 114 年判決確定 同時入監服刑並繳納罰金 但 A 罪在 115 年時因修法而廢除 此時甲剩餘的 2 年有期徒刑因刑2Ⅲ免除執行應該沒有問題 但想問的是併科的罰金 5 萬元是否會返還? 亦即問題的爭點是 有併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執行期間當中 已繳納之罰金為已執行或執行未完畢? -- 全ての願いを叶える願望器… イリヤ 聖杯として作られた少女が唯一オレに願ったのは── 衛宮士郎 『だからずっと…あなたの味方でいさせてほしい』 …それだけ、だった…                      《赤い騎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1.4.16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26796710.A.63B.html
ikariamman: 罰金既然繳納完畢當然是已執行 09/20 10:13
ikariamman: 不知你要問啥 09/20 10:13
如果把有期徒刑和罰金個別拆開來看 那罰金當然是已執行 但如果是看作「同一罪的整體刑罰」 那麼只要刑罰的一部未執行完畢 整個刑罰內容都是未執行完畢 拆開來討論等於是割裂刑罰的看法
ikariamman: 我建議你先看懂刑法33條 09/20 11:30
ikariamman: 再來討論 09/20 11:30
主刑類別不同無法直接證成「可割裂討論是否已執行完畢」 您如果有任何想法可以直接發表 不用講得好像別人看不懂法條
saccharomyce: 想一下 如果進去坐牢一個月之後除罪 會國賠嗎 09/20 12:24
不會 所以看起來實務上只要已繳納的罰金就當作已執行 但從學術的角度切入 同樣都是犯 A 罪 甲因為先一次繳納罰金過了一個月後除罪而不得返還 乙採取分期繳納的方式 過了一個月除罪而剩下的兩個月罰金因為尚未執行因此得免於執行 這樣不會有平等原則的問題嗎?
WindT: 刑法33不是告訴你都是主刑,怎會有同一罪的問題,討論罪是 09/20 19:43
WindT: 罪、刑是刑 09/20 19:43
甲犯了 185-3 被判處兩年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10 萬元罰金 這是同一罪啊 應該說我在問的都是 「犯了一罪後有多個主刑,這些主刑的『執行完畢』究竟該整體觀之還是可以割裂討論※ 編輯: endlesschaos (61.231.4.161 臺灣), 09/20/2024 23:58:40
KKyosuke: 討論這個沒有意義 你繳的錢/坐過的牢都不會還/補償 09/21 00:59
KKyosuke: 這條只是往未來免除刑罰 沒有要補償你的意思 09/21 01:00
NuCat: 一點邏輯都沒有欠噓 10/21 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