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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人您好,謝謝您撥冗閱讀我的問題! 具體事實如下: 徐氏所有之地號123土地與蘇氏所有之地號124土地相鄰。四十餘年前,徐氏在地號123土 地陸續建造房屋,因實際地界不明,徐氏不知越界導致有部分房屋佔用了蘇氏所有之地號 124土地。惟建屋過程,蘇氏就住在隔壁並未提出異議。建屋完成後數年,蘇氏認為徐氏 之部分建築越界佔用其部分土地,於是徐氏與蘇氏簽訂一份切結書,內容如下: --- 立切結書人徐氏所有之地號123土地與蘇氏所有之地號124土地緊鄰急需先行借用,爾後蘇 氏有意建設使用前述之土地所有權時,立切結書人願鑑界清楚交還借用之土地並拆遷地上 物還予蘇氏,並願放棄先訴抗辯權。恐空口無憑,特立此切結書為證。此致 蘇氏 立切結書人 徐氏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 --- 徐氏與蘇氏皆已過世數年。如今蘇氏之繼承人要求徐氏之繼承人必須購買地號124之全部 土地,否則令徐氏之繼承人拆屋還地。 請教您: 一、民法第796條第一項關於越界建築之規定,性質上是「強行法」還是「任意法」? 二、假設建築越界之事實符合民法第796條第一項之所有要件,鄰地所有人與土地所有人( 即越界建築之所有人)就逾越地界的部分再簽訂「土地無償借用契約」,此契約可否排除 民法第796條第一項之效力?該土地無償借用契約終止時,鄰地所有人可否基於民法第767 條請求土地所有人(即越界建築之所有人)拆屋還地? 三、因年代久遠,諸多事實已難以考證。該「切結書」是否可用來證明(反證):「當年蘇 氏知道徐氏之房屋越界時,並無立即請求徐氏拆屋還地,反而願意無償借用被佔用之土地 ,可認為蘇氏『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 備註:經地政機關測量,蘇氏之地號124土地總面積約380平方公尺;徐氏之房屋佔用地號 124土地約90平方公尺。 謝謝您的閱讀和回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5.8.14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27236006.A.DFA.html
saccharomyce: 1.買地 2.拆屋 3.付租金 三選一 09/25 12:09
maniaque: 買下,分割,剩下的高價賣出 09/25 13:17
maniaque: 畢竟你沒講124土地要賣多少錢,若低於市價就當投資無妨 09/25 13:18
maniaque: 你也可以在法庭上說願意買下占用範圍,畢竟建地好分割 09/25 13:19
maniaque: 那一份切結也只是把戰場從當年搬到現在吧 09/25 13:19
maniaque: 人家沒有"同意"無償借用,只是暫不追究 09/25 13:20
maniaque: 更何況,切結書不是明文寫得很清楚,"建設""使用"土地 09/25 13:20
maniaque: 人家要使用土地啦,你身為徐氏後人,本應當依當初切結,拆 09/25 13:21
maniaque: 屋還地,不是嗎??? 09/25 13:21
maniaque: 你怎可以把當初先人立下的切結書,擴張解釋成"蘇氏同意?" 09/25 13:22
maniaque: 而且,房子也四五十年了,差不多可以都更了~~~~ 09/25 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