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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打翻餐飲業的餐盤 除了賠償菜的損失之外 假設對方要求必須留下來清潔 且"不接受"以金錢支付清潔費的方式替代 老闆說就是要給你教訓你才記住,因此不接受以支付清潔費的方式賠償 這樣的要求有無合法? 假如我覺得去清潔是被羞辱,我的極限就是付錢 對方去法院告一定要我去幫忙清潔才能算賠償 有無可能成立?還是法官也最多叫我賠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7.105.20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27699345.A.649.html
jasonyeh: 不可能成立啊,民法第213條就有規定損害賠償的內容啊 09/30 20:32
ikariamman: 金錢為原則 10/01 08:50
ikariamman: 不要理他 10/01 08:51
iscu: u大師不都把對方律師告光 人家怎麼為難你~ 10/01 09:08
不是我好嗎,告對方律師是某個企業玩的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Type=24&SerialNo=40230 所以那時候才會問,以後會不會出現企業告律師來逼退對方,讓沒律師敢接案 ※ 編輯: ultratimes (61.227.105.205 臺灣), 10/01/2024 22:4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