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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先進, 本人因為管委會召開時剛到會場外頭, 但主委未宣布散會即逕自離開之後, 會場即因人多譁然一片混亂, 且總幹事也跑走導致當下無法簽名出席, 而後尋得總幹事欲補簽名時, 總幹事也知道我有在現場, 其他住戶也可證明我有在現場, 因此總幹事也拿出簽到表給我, 但在簽名時未注意即遭到主委從背後搶奪, 第一次沒有搶到, 而後言語吵架時又再進行搶奪, 這時我一時氣憤而損毀了簽到表, 所以就被主委代理管委會告我毀損(有人說主委只能告發但不能代理告訴?), 但是起因仍是在主委搶奪這個動作開始, 因為主委還說我補簽名是害怕喪失委員資格, 還是怕領不到出席費嗎? 這是否代表主委知道且侵犯了我的法益, 那這個如果提告搶奪是否成立,勝算大嗎? 感謝各位先進幫忙回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41.226.3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29622238.A.7A1.html
loveloser: 省省吧,不會構成的 10/23 07:20
WindT: 那張紙又不是你的財產 10/23 08:57
ikariamman: 不會 10/23 08:59
leptoneta: 你去驗傷告他傷害比較實在 10/23 09:31
jasonyeh: 搶奪必須是他人之動產,簽到表又不是你的 10/23 10:00
endlesschaos: 他告你毀損你告他強制啊 怕啥 10/23 1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