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ntour: 如果你主張是在主幹道上直行,按當時燈號主幹道是紅燈耶 10/31 12:00
→ mantour: 這路口滿畸形的, 對方也可以說無法預料綠燈還會有車從 10/31 12:03
→ mantour: 右邊出來 10/31 12:03
這路口設計真的很瞎,雙方都是綠燈
→ mantour: 圖上你打算怎麼說明對方有看得到你你卻看不到對方? 10/31 12:04
https://meee.com.tw/J57sklP
從空拍圖可以看到對方是從我的左斜後方出現且對方車速是我的兩倍
推 KKyosuke: B車不在A車視線範圍? B車還綠燈? 10/31 12:32
是的,B車也是綠燈
→ KKyosuke: 那我只能說你的安全帽是不是該換了 限制到視線? 10/31 12:32
從路口監視器可清楚看到
承辦員警說:{我沒看到很合理但不是理由,轉彎車就是要讓直行車。
對方車行經分隔島時,以他的視角就會看到我。}
做筆錄時,對方有說:{他有看到我。}
※ 編輯: rudium (140.96.14.154 臺灣), 10/31/2024 12:59:34
→ maniaque: A車在這個路口身分一直還是轉彎車歐..... 10/31 12:55
→ maniaque: B車如不放慢速度注意路口車況,自然看不到對向路口的車輛 10/31 12:56
B車做筆錄時有說他有看到我。
所以他的肇責是{未注意車前狀況。}
→ maniaque: 另外,道路上沒有絕對路權,就算絕對路權的鐵路 10/31 12:58
→ maniaque: 駕駛員依然要注意鐵路路況,並且做必要的措施 10/31 12:59
→ maniaque: 你以為車子轉過來,身分就立刻變成直行車嗎???? 10/31 13:00
→ maniaque: 別開玩笑了~~~~你是直行車,他也是直行車,邏輯衝突了 10/31 13:01
承辦員警有截取保留路口監視器約5秒
監視器顯示我已直行5秒(約15M)後與對方車撞上
員警堅持我就是轉彎車需讓直行車
我的視角就是沒看到對方,所以根本無法讓
員警說:沒看到不是理由。
※ 編輯: rudium (140.96.14.154 臺灣), 10/31/2024 13:06:38
→ maniaque: 他的車速超速了嗎? 有超速你再argu 這個還有點立場 10/31 13:02
從監視器時間跟距離換算我時速約15、對方時速30
筆錄我說時速是2~30,對方說30
雙方都沒超速(路段限速50)
※ 編輯: rudium (140.96.14.154 臺灣), 10/31/2024 13:08:58
→ maniaque: 反正,你有你的認知與堅持,聽不進去,就去院給法官打臉吧 10/31 13:07
我接受轉彎車要讓直行車,但是我的視角就是沒看到,難讓。
網路資訊直行車有絕對路權,我只是覺得不合理。
但是初判表出來似乎就釘死我7:他3。
看樣子只能從調解上,看對方單據是否齊全或溢估
來看能否少賠。
謝謝以上各位的回覆
※ 編輯: rudium (140.96.14.154 臺灣), 10/31/2024 13:16:57
※ 編輯: rudium (140.96.14.154 臺灣), 10/31/2024 13:24:57
→ maniaque: 注意路口狀況是所有駕駛用路人的責任 10/31 13:32
→ maniaque: 不然簡單問你,為何對方也扛了一條未注意路況???? 10/31 13:33
→ maniaque: 所以,你真正的責任,是"未注意路況"+"轉彎車未禮讓" 10/31 13:34
→ maniaque: 路口交通事故基本上算是起司效應的實際展示 10/31 13:35
→ maniaque: 換言之,可能其中一個點有注意到(不管是你或者是對造) 10/31 13:36
→ maniaque: 下意識的抓一下煞車,就是船過水無痕,事故不會發生 10/31 13:36
→ maniaque: 總之,你要吵的方向應該是論肇事責任比例去賠償 10/31 13:39
→ maniaque: 各自負責那一點就收起來吧,上法院談折舊,法官反而會採納 10/31 13:40
瞭解
目前方向就是從肇責我7:他3,往5:5去談
再從理賠項目中,逐項去確認是否合理(財損折舊等)
盡量將理賠金額壓低
謝謝您的回覆
※ 編輯: rudium (140.96.14.154 臺灣), 10/31/2024 13:45:44
諮詢律師後說到:所謂的「轉彎車應讓直行車」。
是轉彎時會讓直行車減速或造成危險。
而此案中在轉彎時並無造成直行車這樣的行為,
故不適用「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的規定。
對於對方車而言我方並非轉彎車,應列為直行車的一環。
在雙方都是直行車的情況下,應遵守「左方車應禮讓右方車先行」。
及「支線道應禮讓主線道先行」的規定。
※ 編輯: rudium (140.96.14.154 臺灣), 11/01/2024 17:4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