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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遇到一個複雜狀況 甲是A公司的負責人,因為理念不合於2024/1 12/12變更負責人,由負責人變成股東,並會在一月底時候進行股權買賣,完全離開公司 但是甲在2024/11/01與乙成立B公司,業務與A公司類似,但因為甲擔心A公司股東有誤會,因此在B公司目前只有擔任股東出資,但因為承辦的公司設立的事務所搞錯,將甲設定成董事,雖然隔三天後有重新申請變更為股東,但不知道這期間中是否有觸犯到公司法209條? 未來A公司是否可以主張權益受損? -- Sent from nPTT on my iPhone 12 Pro Ma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6.190.20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30991809.A.6E6.html
oresta: 既然B公司設定錯誤,就沒有拿到薪水,就沒有公司法209客 11/08 06:39
oresta: 體。若A公司認受有損害,監察人,股東會,少數股東另行起 11/08 06:39
oresta: 訴 11/08 06:39
oresta: **去除監察人 11/08 08:11
oresta: 卸任後,仍可以由董事會起訴 11/08 08:29
joaner77: 您好,您的意思是指209條很難成立,但是A公司主張權益 11/08 16:11
joaner77: 受損,是可以起訴的嗎?那這樣甲不就永遠不能進入同領 11/08 16:12
joaner77: 域市場 11/08 16:12
oresta: ?所以甲真的施行危害A行為?真是如此,被排擠也還好。請 11/08 16:33
oresta: 參考投保法 10-1 11/08 16:33
oresta: 只能事實上實現董事失格 11/08 16:35
oresta: **現行 11/08 16:36